湖南农业大学理学院听课制度
听课是实施教学监督,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教师相互学习,资深教师辅导其他教师,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使听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订本规定。
1.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6节,其中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节;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6节。
2. 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每位教师应认真参加院、教学基层组织开展的听课活动,教师之间要积极开展相互听课活动,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水平,做好听课记录并及时交流看法。
3. 新进青年教师在完成本职教学的同时,每学年必须听取指导老师的课10节,并做好听课笔记,定期与指导老师交流情况和体会。
4. 资深教师,特别是教授、导师,应听青年教师的讲课,并于课后与讲课者进行交流,肯定讲课者的优点和长处,指出讲课者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要求。
5. 为评选优秀教学质量奖、各类教学竞赛等,学院开展专项检查性听课,除按一般性听课作全面考察之外,还应根据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有所侧重地作出评价。
6. 所有听课人员听课时应做好听课记录,各教学基层组织在学期结束前一周要对各位教师的听课记录进行检查和交流。所有听课记录在学期结束前一周要交学院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7. 听课者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授课教师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拒绝。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农业大学理学院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