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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4/05/20 21:07:51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党政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校党委、行政《湖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湘农发〔2011〕10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院党委、行政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和规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学院党委、行政的责任 1.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院党委统一领导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齐抓共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学校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2. 加强内部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党委、行政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规定与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认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做好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戒勉谈话工作,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微杜渐能力。 4. 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协助校纪委做好本院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5. 认真执行《湖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和礼品礼金登记上缴制度等廉洁自律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关于党风廉政建责任制执行的情况、民主管理及院务公开的情况。 6.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行院务公开,接收教职工监督。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1.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工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定期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 院党委书记对党委委员、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直接对学校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负责;党委副书记对分管的学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 院长对副院长、科级干部和系、室正副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直接对学校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负责;副院长对各自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 各分管领导都要制定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接受学院党政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 院、系负责同志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6.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己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主持或参与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监督分管和联系部门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五条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措施 1. 全院范围内的所有收费,必须报计财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收费;院范围内的所有收费(院、各系、各教研室的各种途征的创收)必须全部上交计财处,由计财处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不设小金库。 2. 院开发、创收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年终向全院教职工通报收支情况,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3. 进一步完善年终奖金分配制度,年终分配方案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4. 对外联系工作或招待客人,必须本着“节约而不失礼节,谁招待谁负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一次性招待费超过1000元,需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同意,2000元以上的业务活动费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商定。 5. 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因公用车,由学工组登记并作好纪录,费用从学工活动经费列支,其他院、科级领导因公用车,必须作好用车登记,并根据公务活动的范围分类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方能报销;因私事或个人科研等用车,其费用一律自理,严禁公车私用。 6. 各系、教研室因工作需要进人,必须由用人单位根据人事处进人计划首先提出申请,经院和用人单位联合考察、试讲合格后,由院、相关系及教研室主任联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7. 院、系、教研室的公共财产要集中管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工作之便或假借各种名义长期个人占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保管人员登记后方可借用,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 1. 学院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全院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责任书,副职向单位党政正职签订;科长向分管领导签订。责任书在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有效,如在届期内签订责任书的责任人不再担任该职务时,由接任人继续执行该任期内的责任内容。 2.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考核。学院党委、行政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告学校党委、行政、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听取民主党派、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 各支部书记、系主任、实验室负责人、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学院党委、行政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 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理学院党委委员会 湖南农业大学理学院   二○○二年十月制定 二○○五年五月修订 二〇一一年十月修订 二〇一二年六月修订 二〇一四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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